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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安心事件」是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?不。「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」原來另有所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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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島日報報導,被稱「安心事件」中的男女藝人在的士車廂親熱過程被公開,當中長達逾15分鐘片段,疑由車內鏡頭所攝。事件引發車廂私隱爭議,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表示,今次事件中收集及使用錄像的人身份未明,呼籲當事人向公署提出投訴,以「偵查一名人士公開承認在的士內做了一件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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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「安心事件」,公署發表的說話,技術性和技巧性很高,但小市民卻不易明白,反而產生更多的問題:
1)
該名人士透過以什麼途徑,公開承認在的士內做了一件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呢?
2)
誰人有資格去原諒或不原諒這種私人行為呢?
3)
用什麼基礎去原諒或不原諒這種行為呢?
4)
這種既然是私人行為,是否代表與公眾利益無關呢?
5)
做了「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」的人,應受到法律制裁,還是「私下了斷」已經足夠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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驟眼看,幾乎以為「一件不可原諒的私人行為」是男女藝人在的士車廂親熱的舉動,但原來另有所指。在未弄清本身私隱是否受到保障之前,乘坐的士時,最好正襟危坐及保持肅靜。
這類八卦新聞,其實和大眾無關,也不涉公眾利益。只是「姣婆遇上脂粉客」,每天在世界各地,不知發生多少。
回覆刪除小弟對此類新聞絕無興趣,絕大部份好事者,也不認識當事人,真的是「干卿底事,吹縐一池春水」。
在計程車內,拍下乘客的影像,並予公開,卻絕不能接受,這樣和偷拍女士的裙底沒有分別。除非那乘客是通輯犯。但通輯犯也有人權,也有私隱權,可否這樣做,嚴格可說,仍值得商榷。
計程車、公共汽車,如裝有攝錄機,應張貼告示,乘客也可以拒坐。
閣下的解釋比任何人清楚,新月人現在沒有疑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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