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

社福機構的假自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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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社福機構以「假自僱」形式聘用社工,到學校做兼職駐校社工,但工作模式受會方控制,例如請病假要提交證明、要按要求完成指定工作等。有一位社工向勞工處投訴,指出在任職期間,該社福機構(青年會)每月遲出糧,如9月薪金到10月底才發放。勞工處票控青年會董事,案件(編號:KTS1924/18)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,裁判官相信青年會作為慈善機構,並非故意遲出糧,故罪名不成立,但裁判官確立青年會與該社工屬僱傭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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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福機構竟有「假自僱」?如何拆局?首先,所謂社福機構,大多是接受政府資助,為社會福利署向市民提供社會服務,像資助學校接受政府資助,為教育局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。所以,不要指望社福機構是那種「贈醫施藥」分文不取的慈善機構,而是在商言商,按服務收費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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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福機構假自僱拆局之二,是與「新管理主義」(New Management)的管理模式有關。政府給社福機構的「一筆過撥款」、學校外判服務等,皆屬「新管理主義」其中的措施。學校不自己聘請社工,改為外判,向社福機構採購服務,社福機構乃調派「旗下」社工至「客戶學校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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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「一筆過撥款」下,社福機構財政較前緊拙,不敢貿然增聘全職僱員,部份員工只在機構「掛單」,等客戶「採購」。案中的社工每周工作兩天,月薪6,000元,估計社福機構收取客戶的費用會高於此數,從中賺取差價,又為了撇清僱傭關係及節省強積金等開支,機構要「掛單」員工以假自僱形式簽約,可見社福機構並非着眼於員工福利。如今本案裁判官確立了青年會與該社工為僱傭關係,社福機構「假自僱」的情況會改善嗎?

2 則留言:

  1. 香港的社福機構、「不牟利」的慈善組織,都會從政府撥款或捐款中,劃出一部份作「行政費」,但各機構所訂的百份比不一,有部份機構更高得驚人。這些社福機構其實幾有錢,搞一些會慶、週年慶祝活動,常在五皇酒店,所費不菲。至於其高級行政人員,薪酬相當不俗,比同級的公務員可能更高。

    對這類機構如何監管,靠個「信」字。若是慈善組織,如果唔多信佢,唯有不予捐款,至於政府撥款的社福機構,一般市民就無能為力了。

    社福機構屬下的社工,一般的薪金並不高,如向社福機構買社工服務,用一百元,社工所得的,可能是六、七十元或更少,其餘的是該機構的行政和培訓費用。「食水」深否,小弟不敢胡亂下判斷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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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承接閣下所說,所以,接受政府資助而制度比較健全的,還是資助學校,因有明確的人事編制。社福機構因業務範圍較廣,又不能用資助學校那套方式,加上一筆過撥款後,機構可自定員工薪酬,有些機構據說出現肥上瘦下的情況。
      最近連商業機構請的送外賣工人都是假自僱身分。以前是發達容易打工難,發了李超人,現在是發達打工皆兩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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